四川一女法官炮製億元違約賠償案遭質疑
中國民生播報網訊(記者 趙炎 何薇薇):近日,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女法官劉某玫被指枉判,讓地產商零成本鯨吞企業上億資產的消息不脛而走,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。由於政策規劃仍未批准,致使四川大川壓縮機有限責任公司與四川鐵瑞建築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稱:房地產商)簽訂的這份「最終結果不確定」、「合同總額僅為預期數」、至今都不能推動實施的典型「非金錢合同」讓雙方對簿公堂,劉某玫法官把未變性為商宅用地作為虛構價值,判決大川公司賠償房地產商1.43億元違約金;再以工業性質的土地價值去執行法律程序,網友對法官顯失公平的這份神判決紛紛表示質疑。
(2018)川民初147號民事判決書(首頁)
質疑一:2019年2月和3月,四川大川壓縮機有限責任公司代理律師兩次向法院遞交《補充證據》、《代理意見》和《對大川公司擔保函的有關情況的解釋》被拒絕。大川公司只得從服務大廳向法庭遞交《給劉某玫法官的一封信》和另外三份資料證據。為此,四川高院專門出具了《立案信訪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材料收據》,但在卷宗裡面,《對大川公司擔保函的有關情況的解釋》等證據卻不翼而飛。請問:隱匿、丟失訴訟證據是否違法?
質疑二:2019年5月16日,在庭審過程中,法官要求房地產商出示保全費證據時,房地產商未能當庭出示。庭審過後,法官又擅自將未經法庭質證的發票放入卷宗。請問:將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放入卷宗這種行為是否違規?
四川大川壓縮機有限責任公司與四川鐵瑞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《合作協議書》第三條第十款之規定
質疑三:四川大川壓縮機有限責任公司與房地產商簽訂的《合作協議書》和《補充協議》均將違約定義為「政策原因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除外」。而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(2018)川民初147號《民事判決書》中,劉某玫法官卻竭力避免提及合同約定的「政策原因」這個關鍵詞。請問:這是大意疏忽?還是有意為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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