订婚花彩礼等60余万 共同生活几天遭悔婚 男子起诉
为了与女子周某订婚,男子吴某给付女方现金彩礼、见面礼及金条等共计60余万元。但吴某称,双方共同生活仅几天,产生矛盾后周某便回了老家,之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。退婚协商无果,吴某起诉周某及其父母,主张返还上述全部财物。
10月25日,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近日,江西金溪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。法院认为,吴某与周某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,尚未形成持续、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,故酌定女方应当返还彩礼的90%较为适宜。最终,法院判决:周某及其父母共同向吴某返还彩礼48.7万余元。
悔婚:
订婚花费60余万元,共同生活仅几天
法院认定,吴某与周某于2025年2月初经媒人介绍相识。2025年3月5日,双方举行订婚仪式。吴某给付了周某方现金彩礼38.8万元、见面礼6万元、大打送钱4万元、打送周某本人25001元及打送周某外婆、姐姐等亲属17000元,以上共计530001元。吴某还给付了一根黄金金条(重100克,价值70200元)和一个金戒指(价值3000元)给周某。
据了解,在当地婚俗中,打送钱是指男方在订婚宴席上给女方亲属的红包。法院认定,订婚后,吴某外出浙江宁波务工,周某则在金溪其父母家中生活,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。2025年4月25日,周某前往吴某工作的城市与其共同生活。4月29日,周某因与吴某产生矛盾便回到金溪。此后至今,双方未再共同生活。
吴某称,订婚之后,他与周某并未共同生活,自己外出打工,周某则待在其妈妈家。2025年4月25日,周某到他工作的地方待了几天便回了金溪,周某表示不想与他结婚一起过。后来,他与周某商议退婚事宜,但未达成一致意见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他将周某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,要求返还上述彩礼及金条等共计60余万元。
周某辩称,仅认可彩礼38.8万元具有彩礼性质,可部分予以返还。吴某对双方分手存在重大过错,且双方已同居生活,吴某要求她全额返还...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