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溫嶺市民陳衛清租賃合同糾紛案何以敗訴?
近日,本網收到浙江省溫嶺市澤國鎮華晨村陳衛清的投訴材料,材料稱:2018年1月1日,陳衛清與台州市路橋區螺洋街道下寺前村簽訂《綜合市場攤位租賃協議書》一份,約定租期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,年租金46200元,押金1950元。陳衛清每年付給下寺前村年租金46200元。2019年 6月30日,陳衛清租場被政府以違章建築拆除。2019年4月份,陳衛清將酒類物品搬至與下寺前村50米左右距離的溫嶺市澤國鎮華晟村經營,陳衛清與下寺前村的租賃協議終止,而剩餘的半年租金23100 元及押金1950元,下寺前村並未退還給陳衛清
據當事人陳述:因下寺前村上述費用未退還給陳衛清,又因法院一審處理此事了結,而在當事人沒有侵權,也沒有證據證明其侵權的情況下卻遭到敗訴。
陳衛清在材料中敘述說,台州市區螺洋街道下寺前村在2019年與村合併為嶼前村。嶼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以陳衛清佔用土地未付租金為由,於2021年12月24日向路橋區法院起訴。法院分別於2022年1月18日、2022年3月17日、2022年6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。
路橋區法院審理前,2022年1月11日,該案經辦法官吳某燕假裝到陳衛清商店買酒,口袋裡裝著錄音設備,走出店門口外時,大約在2點49分至2點54分鐘期間,吳某燕摘下口罩,向陳衛清故意詢問案情,引誘陳衛清說話,不遠處有幾個人,給他們拍照,無一人向陳衛清出示任何證件。
後來兩次庭審後法官又恐嚇陳衛清,說如果不來筆錄招供,對其罰款5萬元並移送公安,陳衛清非常心寒和害怕,致使其情緒失常。
路橋區法院經辦人吳某燕偏袒嶼前村股份合作社,僅憑一面之詞,不顧事實,就出具了(2021)浙1004民初7381號《民事判決書》,判決陳衛清敗訴,陳衛清不服該判決,向台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。
據了解,台州市路橋區法院在審理此案時,未查明陳衛...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