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男子放弃继承父亲房产 妻不同意 法院判了
儿子在父亲去世前立下协议,自愿放弃继承爸妈的房子,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?近日,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)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。儿子放弃继承,儿媳不同意googletag.cmd.push(function(){googletag.display(\"div-gpt-ad-1325148279462-2\");});老丁和杨老太系夫妻关系。两人育有四子,分别为丁大、丁二、丁三、丁四。其中,丁四已于1984年去世,生前未婚未育。丁二于2022年去世,董女士是他的再婚妻子,丁小明、丁小华系丁二与前妻所生之子。2017年12月,老丁去世,其名下有一套房产,产权登记为老丁与丁三按份共有,各占50%产权份额。老丁去世前未立遗嘱,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。杨老太、丁大和丁二的两个子女都同意将各自名下房屋的继承份额赠与丁三。而董女士不同意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,要求继承其已故配偶丁二的份额。于是,丁三诉至法院,要求继承案涉房屋中老丁的全部份额。原告丁三认为,丁二在被继承人老丁去世前曾经书写了“自愿放弃案涉房屋的一切权益,今后归丁三所有”的《协议书》。此外,2016年在《新老娘舅》节目中老丁和杨老太曾口头表示要将涉案房屋给原告丁三,丁二也口头同意放弃涉案房屋的一切权利,因此应当认为丁二自愿放弃涉案房屋的权利,涉案房屋应归原告丁三所有。审理中,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该房屋现价值为人民币220万元。被告董女士认为,丁二的协议书是老丁去世前签署的,应当认定无效,她作为丁二的现任妻子有权继承相应房产份额。法院:无法认定家庭成员间达成一致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民法典规定,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。经查,该《协议书》系丁二在被继承人老丁去世前即于2017年6月书写,从时间及内容上来看无法认定丁二明确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...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