驾驶员违法超车致人亡 受害者被认定同责引质疑
“我父亲徐某耀在2020年4月7日发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撞成重伤,经抢救无效身亡,被认定与肇事货车驾驶人承担同等责任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庆阳市交警支队2020年6月2日作出的庆公交支(信)答复字(2020)2号《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》不服,特申请复查。”甘肃省庆城县庆城镇居民徐某强致函有关部门,要求撤销庆公交支(信)答复字(2020)2号《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》;同时撤销庆城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第622821120200000015号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、庆阳市交警支队作出庆公交复字结论(2020)第000020号《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》,依法重新调查本起道路交通事故,查明事实真相,准确认定事故各方责任。
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《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》中,徐某强陈述了事情经过:2020年4月7日10时46分,何某业驾驶甘MS6479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乌江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32KM+50M处,为了超越前方停靠在道路上的甘M32319号“宇通”客车,高速从直行车道向左跨越双黄实线“超车”后又急右转跨越黄实线回折直行车道时,将刚从甘M32319号“宇通”客车下车的乘员徐某耀碰撞倒地,造成徐某耀重伤。徐某耀经送庆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,于2020年4月13日死亡。造成一人死亡,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事故发生后,交通违法行为人甘MS6479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何某业、甘M32319号“宇通”客车驾驶人对徐某耀抢救治疗费的提供表现的非常消极,未探视、慰问徐某耀亲属,对事故造成徐某耀死亡的后果极为冷漠、冷血,对自己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,更无任何悔悟表现。
2020年4月29日,庆城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第622821120200000015号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,认定当事人何某业、徐某耀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。申请人不服,于2020年5月7日向庆阳市交警支队提起复核申请,并...









